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展廳攝影申請

洽詢專線

電話:(06)5050905#8523 陳先生

展場攝影申請注意事項

一、實施範圍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展場,包含本館常設展示廳及本館區域內之特展場地。

二、申請時機
      本館展場開放攝影,有下列狀況時,應事先向館方申請,經館方核准後,始可進行拍攝工作。

  1. 使用照明燈或閃光燈或腳架。
  2. 拍攝之作品將公開出版或展示或播出(包括在網路上展示或播出)。
  3. 於展場開放時間以外進行拍攝。

三、申請權利義務
      依前項第二款向館方申請經本館核准拍攝者,必須於作品完成後:

  1. 無償提供所有拍攝影像之複本各壹份予史前館及展品出借單位。
  2. 同意史前館及展品出借單位於文宣及展示教育活動時,無償使用該影像。
  3. 所有拍攝影像,不得轉為與申請目的用途不符之使用方式。
  4. 於出版或播出時,須註明「感謝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協助拍攝」。

四、其他注意事項

  • 本館員工及本館委託之拍攝機構(人)有拍攝需求時,亦比照辦理。
  • 媒體採訪憑記者證免填申請單,「採訪記錄表」(附表2)由公共服務組協助填寫。
  • 特展辦理期間,經由館方徵得該特展之展品出借機構(人)同意,始可進行拍攝。
  • 其他有關攝影的注意事項,請依展場攝影申請單上之規定辦理。
  • 本注意事項於館務會報通過,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申請方式

  1. 填寫「展場攝影申請單」。專案拍攝者,請檢附拍攝計畫書。
  2. 經本館核可後,由承辦人通知申請單位,並依本館同意之條件拍攝展場。
  3. 如欲以專業攝影機或腳架拍攝本館展場,或有他途使用,請以電話預約,並詳閱申請展場攝影注意事項。
  4. 下載展場攝影申請書,填寫資料後回傳,本館辦理書面資料審查,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附件下載

01.

展場攝影使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