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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廳攝影申請
洽詢專線
電話:(06)5050905#8523 陳先生
展場攝影申請注意事項
一、實施範圍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展場,包含本館常設展示廳及本館區域內之特展場地。
二、申請時機
本館展場開放攝影,有下列狀況時,應事先向館方申請,經館方核准後,始可進行拍攝工作。
- 使用照明燈或閃光燈或腳架。
- 拍攝之作品將公開出版或展示或播出(包括在網路上展示或播出)。
- 於展場開放時間以外進行拍攝。
三、申請權利義務
依前項第二款向館方申請經本館核准拍攝者,必須於作品完成後:
- 無償提供所有拍攝影像之複本各壹份予史前館及展品出借單位。
- 同意史前館及展品出借單位於文宣及展示教育活動時,無償使用該影像。
- 所有拍攝影像,不得轉為與申請目的用途不符之使用方式。
- 於出版或播出時,須註明「感謝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協助拍攝」。
四、其他注意事項
- 本館員工及本館委託之拍攝機構(人)有拍攝需求時,亦比照辦理。
- 媒體採訪憑記者證免填申請單,「採訪記錄表」(附表2)由公共服務組協助填寫。
- 特展辦理期間,經由館方徵得該特展之展品出借機構(人)同意,始可進行拍攝。
- 其他有關攝影的注意事項,請依展場攝影申請單上之規定辦理。
- 本注意事項於館務會報通過,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申請方式
- 填寫「展場攝影申請單」。專案拍攝者,請檢附拍攝計畫書。
- 經本館核可後,由承辦人通知申請單位,並依本館同意之條件拍攝展場。
- 如欲以專業攝影機或腳架拍攝本館展場,或有他途使用,請以電話預約,並詳閱申請展場攝影注意事項。
- 下載展場攝影申請書,填寫資料後回傳,本館辦理書面資料審查,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