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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制度

【中華民國110 年 1 月 7日臺史前館教字第1103000048號函發布】

一、為考核志工之值勤服務狀況,作為獎勵、續任及解聘之依據,特依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

(一)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值勤時數、值勤表現及請假三部分。

(二)考核方式:每月及年度考核,由各組室主辦,並請志工團()協助辦理。

1、每月考核

各組室業務承辦人依據志工每月值勤時數,填具月值勤時數統計表送主辦人彙整。

2、年度考核

每年志工大會前由各組室業務承辦人彙整志工全年值勤記錄,送主辦人及志工幹部會議進行考核,並做為續聘與獎勵之依據。

3、若志工平時有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得由各組室隨時提送彙處。

 三、獎勵

(一) 依據年度考核結果,志工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具服務績效且符合續聘資格者,於該年度志工大會進行公開表揚,獎勵如下:

1、全勤獎:每月到館值勤 2 ()以上且全年值勤時數達 100 小時()以上。

2、勤習獎:參加館內各項研習或教育訓練課程次數達年度二分之一以上。

3、績優獎:累計服務滿 2 年、5 年、8 年、10 年及 15 年以上,且值勤時數達以下標準:2 年 200 小時;5 年 500 小時;8 年 800 小時;10 年 1,000 小時;15 1,500 小時以上。

4、永久榮譽獎:累計服務滿 20 年且值勤時數達 2 千小時以上或累計服務滿 10年且年齡滿 80 ()以上者,聘為本館榮譽志工,不受年度服務時數限制。

5、服務楷模獎:協助本館推動業務有成足堪楷模、服務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或擔任幹部、活動講師等積極服務表現優異,經推薦並審核通過。

(二) 國定連續假日,值勤時數得視人力需求以 2 倍計。

(三) 擔任志工團()幹部,得於年度結束後以服務時數作為勉勵,團()長及副團() 長加計 10 小時,各組長及副組長加計 6 小時。

(四) 擔任志工團()幹部,於館方舉辦名額限制之活動(如研習、聯誼或參訪觀摩等)或參與全國性之志工表揚獎勵、研訓等活動推薦,得優先錄取。

 四、由館方各相關組室協同辦理志工優待事項,志工憑證得享受下列優待:

() 館方提供服裝、識別證件及所需之裝備,離隊時須繳回。

(二) 持證免費參觀本館,另提供每年 10 人次免費參觀名額,現任幹部每年 20 人次。於參觀當日憑證至售票處登記使用。

(三) 免費贈閱館方相關資料與寄送館方各種活動通告。(四) 志工享有館內消費折扣優待。

(五) 館方為志工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六) 館方得補助志工值勤交通或誤餐等經費。

() 館方舉辦之演講、研習或其他活動,視情形保留部分名額供志工參加,依值勤次數為優先考量。

() 不定期舉辦教育訓練、研習、成長訓練、聯誼或參訪觀摩等活動。若活動有名額限定時,依近一年值勤時數及活動支援等表現優先錄取。

() 館方派優秀志工參加館外研習、訓練或表揚活動者,館方將簽請經費補助。

(十) 以上如有更動或基於各項考量無法提供時,由館方與志工團幹部召集開會討論之。

 五、續聘及解聘

全年度值勤時數 60 小時(含)以上並參加志工團活動或研習一次以上者,符合續聘資格。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館方提出並經志工團()幹部開會決議予以解聘:

(一) 連續3 個月()以上未能服勤且未辦理請假或暫停職務者及連續暫停職務超過1 年以上者。

(二)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重大工作過失或其他影響館方聲譽之行為者。(三) 配合度不良或不能適任工作,經規勸及再訓練仍無法改善者。

(四) 年度值勤未滿 60 小時,有具體表現事由,經提送志工團()幹部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核予續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