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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制度

壹、依據
本實施要點依據志工制度實施綱要第6條第3項訂定。

貳、值勤守則
一、 志工應於規定時間簽到退。
二、 志工應依照配置之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值勤。
三、 志工應遵守館方各項規定,並接受督導人員之指導值勤。
四、 志工值勤時應配戴志工證、著制服,保持親切服務態度及服裝儀容整潔。
五、 志工每次值勤完必須填寫值勤記錄簿,由各組室負責處理。
六、 志工應充分瞭解本身工作內容及值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參、請假規定
志工因故需請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志工應於一週前向各組室志工業務承辦人或其職務代理人完成書面請假登記。
二、 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通知各組室志工業務承辦人或其職務代理人,代辦書面請假手續,方始完成請假動作。
三、 志工未請假且未先告知者以缺勤論。
四、 已辦妥請假手續之志工,需於請假前(後)2個月內,補齊請假時段之值勤次數。
肆、暫停職務及離隊
一、 志工因故需連續請假3個月以上,應事先向各組室志工業務承辦人或其職務代理人,辦理暫停職務並離隊,繳回志工證,未辦理者本館逕予辦理離隊。
二、 志工暫停職務及離隊原因消失後,可向各組室志工業務承辦人申請恢復值勤。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 志工非經館方同意,不得以館方志工名義對外協商、營利或從事有害館方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需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館方得視情節輕重,請志工自行離隊、或由志工團幹部決議除名。
二、 志工證僅供志工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用。
二、 志工有義務參加館方所召集之各項會議。
陸、本實施要點奉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